山西新鼎基煤矿整合学术研讨会专家意见
本(论证会)研讨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专家发言供学术研究内部使用及提供给当事各方作内部参考,如果当事人将之公开,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本(论证会)研讨会是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它以法律为准绳、专家发言不用偏袒当事人,以正义为目标、不承接明显的非正义案件;它以建设性、为当事各方建言为基本任务,最终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
本(论证会)研讨会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研讨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嘉宾:
章志军,当事人代表。
湛中乐,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熊文钊,著名学者,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客座教授、研究员。
皮艺军,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专家咨询委员。
陈剑,著名学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会长、曾任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现任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竹立家,著名学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曾任国家行政学院纪检监察室主任,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李雷,著名律师,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光,著名律师,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郭可淳,著名律师,山西国士律师事务所。
周立宪,著名媒体人,新华社国内部原终审发稿人。
贺斌,著名时事评论员,《中国影响力》杂志主编。
郑荣昌,资深媒体人,《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李泽民,《每日经济新闻》宏观新闻部主任。
周頔,资深调查记者,《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黄海星,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高级编辑。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法制节目委员会秘书长。
王龙,中央电视台主任。
李奎,法制晚报法治专刊主编。
姚咏梅,《中外企业文化》杂志社记者部主任。
新鼎基整合概况
整合主体: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瑞江,实 际控制人:张。年产90万吨,储量9114.9万吨,面积11.2平方公里。
被整合主体:山西和顺新鼎基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章江川,年产30万吨,储量3886万吨,面积4.56平方公里。
2009年山西煤矿大整合,根据整合精神和条件,和顺县政府确定隆华煤业为整合主体,新鼎基煤业为隆华的整合对象(实质新鼎基原有一个保留矿名额的,保留矿是按规模大小保留的。全县共有13个保留矿名额,在全县32座煤矿规模排名中新鼎基排名第五,这个保留矿名额被排名第32位的北关煤矿给占用了。而北关煤矿不仅地理位置处在旅游区之内,而且储量只有200万吨)。按所谓的政府程序,双方由和顺县政府指定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评出新鼎基煤业5200多万(实际价值4.5亿,中煤已出价签订收购合同),隆华为4.5亿(实际价值15亿左右)。新鼎基不同意该评估价,于是政府和新鼎基开始谈判拉锯战还是没有结果,政府强行炸掉新鼎基煤业矿井,逼迫新鼎基回谈判桌,直至2011年10月政府为完成整合任务,把双方叫到政府,在四天四夜未给章江川睡眠的情况下,逼迫章江川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隆华直至现在未给付一分钱。这4年期间章江川向上级上访不下40次,政府不理睬、隆华不给钱。现在新鼎基连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费都无处解决。法院说交不起诉讼费不予立案。
章志军:我是当事人的全权代表,下面我代表当事人介绍整个案件的始末。
这个案件是2006年当事人,我及朋友受山西人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吸引来到和顺县进行煤矿投资,当时在和顺县进行煤矿投资必须接受当地的要求,收购和整合了和顺县的煤矿,组建了和顺县新鼎基煤业有限公司,在2008年向上级煤矿部门申报批准,后经核准提升到90万吨,直到2009年煤炭资源整合前新鼎基一直在投资进行机械化产煤的升级和改造工作,累积投入了3.2亿元。2009年山西省开展煤炭资源大整合,当时我矿的规模和储量都排在和顺县第五次。在头两轮中,我矿作为单独保留矿井,最后一轮整合方案中就作为被整合矿。整合我矿的主题为和顺县隆华煤业有限公司,当时年产45万吨,井田面积12平方公里。可是,我们有一些疑问:我矿在前两轮都作为单独保留矿井,为什么第三轮就作为被整合关闭的矿井。后来经过了解,我们被和顺县北关煤炭给替代了。
在2009年9月份,在和顺县政府的个别领导打压下,我们被迫与隆华煤业公司签订了煤矿资源整合协议书,无奈答应以资产评估值做出入股条件。但刚签定协议不久,在我矿未提出任何评估资料的情况下,县政府突然通知已对我矿的资产做出评估,评估值仅为5203万元,而对兼并我矿的主体矿隆华公司,评估却是42054万元。我们找了一家评估公司,评估值为1.606亿。我们拿了评估书让县长审核。面对事实他们无法抵赖。他们变着手法,让我们拿低于评价估的1.9亿走人。煤矿的投入除了资产评估外,还有其他方面的费用共花了1.33亿元。我们苦苦哀求让我们以1.9亿元参股,又遭拒绝。
2011年1月13日,在双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副县长带领公检法司等部门100余人,强制炸矿,将我们苦心经营5年之久的主矿井和三个副矿进行了毁灭性的爆破。
直到同年10月25日,新任县长为了完成“□□任务”,将我矿的法人和矿长软禁在和顺宾馆,四天四夜不让睡觉。直至10月29日零时30分,强制性签了2.5亿收购协议。这又是一个骗局,原来县里对隆华作了资源超越权限的承诺,说可以帮隆华得到我矿后面12平方公里的国有资源,事实上他们没权限批划国家资源。
我只想说,政府这一系列的强制、逼迫、违法违规、乱作乱为,才造就了如今这个不堪的局面。
赵光:我认为这个案件实际上是两个纠纷。如果刚才熊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来,先炸矿有错,我们能不能诉他?这个2011年1月13号就以这时间点,拿后面签订那个协议,政府盖的章明知当时拆的时候没有证据,炸矿的时候没有证据,因为2011年10月29号才正式由政府监督下签了一个保留矿井与被整合矿井资产协议书。按照城市拆迁来讲,补偿和落实所有的行政行为,后面谈多少钱一平米没有谈清楚呢,推土机来了,这不行。这是行政过错没得可讲,诉肯定就赢了。
熊文钊:这个问题出现实际上是有一个公权力造成了你现在的问题,通过行政诉讼是案件的件数来立案,诉讼费可能很少。这个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也便于其他问题的解决。包括协议问题,诉讼时效你的权利主张也可以保留。
行政的行为有几个问题,一个就是采矿的许可证你2012年到期,实际上当时采矿许可证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你是一个采矿许可,不许可你接着采了,按照行政许可法你要整合矿,这个要给补偿,这是政府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这个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根据这个也可以诉讼的。你没有给予我补偿,就把许可关了,许可证写得清清楚楚。没满期限差一两年也要补,这是行政诉讼的一个点。
另外一个,在根据山西省政府令30万吨以下的不能整合,现在就要搞清楚9万吨的取证工作。一个是地点,一个是9万吨的能力是省政府明确规定要被关闭的,而且这个9万吨怎么能兼并30万吨的,采购许可证上写的很清楚。9万吨的产能要求被减免,不能存在,肯定要关的。他把9万吨做成30万吨里面是有作假的。直接跟省政府令相抵触,地点又在水源地,距市区比较近,那个小矿按照省政府令应该要关的。
第三个就是封矿炸矿,就是在没有给补偿情况下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行为。时间点上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也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程序问题也是违法。
皮艺军:这个事件也一个大的背景。从整个中国来说,中国政府特别是中小城市的政府,在招商引资和最后对待企业的双重标准来说,他有一个特征叫“始乱终弃”。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倾向性非常明显。怎么把这个案件拿下,隆华和新鼎基他们两个是民事行为,这个没有后面的政府背景大,我们也说到了,行政这里面关于行政职能,政府经济职能这一块有标准。一系列环节当中他们肯定都有权钱交易。
从政府经济职能来说可以看出,这里面经济学家也讨论过,四项经济职能维护服务,调节和替代。我们看到政府在这几个职能中间,每个职能中间都有可能出现一些行政方面的违法,说重了就是每一个环节中间都有可能出现刑事问题。我们研究的企业家犯罪就是这样。整个犯罪白皮书可以看出来,都是民企行贿国企受贿。民企不行贿就过不去。
再有就是保护契约和保护产权。契约是政府积极参与的,他可以做很多的手脚。保护契约版权,保护投资者权益,这都是政府基本的经济职能。
当然,最后还有一个第四项替代,当整个商业运转不能够正常运转的时候,政府应该采取行动措施。政府采取货币或者财政方面的措施,保证这种运转,保证公共部门的运作。所以这里面本身存在的问题,就是刚才专家提到了,炸矿政府的依据到底有什么?
竹立家:这个是政策性违法。县政府、市政府执行省政府的指令,30万吨以下的小矿要关,不关就炸,这是政策有关。县政府有责任,上面的政策。行政命令就是那样。那几年天天都有煤矿死人。
皮艺军:隆华也是牺牲品。我们政府职能中间,每一个点中间他们的行政干预是不是产生了行政或者刑事的问题,在这方面是不是可以搜集更多的证据。这个时候我觉得我们企业,特别是现在对于腐败的重灾区来说,还是应该能够提供一些比较扎实的东西。我觉得这应该可以从三个法律的类型来说,有这么一个排序,可能最后能达到我们的诉求。
郭可淳:刚才我非常赞同皮教授说的,有很多证据还得需要再细化。我看到中央处理信访突发问题的报告里面提出一个关于协议签订之后,政府是在政策的主持和保证下。但是这个保证依据是什么,如果真有确凿的证据,要承担担保的责任。这里面还有一个承诺给隆华公司12平方公里的空白资源问题,这个承诺有什么证据?这个承诺在什么时候作的?你们签协议过程中还是你们收购协议已经签订之后?这个承诺是否和你们的收购协议之间有法律上的联系,或者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是不是隆华公司在政府承诺你要给了我这么多资源的前提下,才给2.5亿收购你的资产?这是一个关于证据方面的。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一个行政诉讼这里面我觉着各有利弊的。现在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政府炸矿之前有政府不管他合法不合法的一个评估报告,同时也有你们自己委托的一个评估报告。同时,最后你们达成共识的一个数字也放在那里了。我看报告里面提到了整个从时间点上,最后再加上1.6亿多加上资源价款4000多万,是2亿多有一个结论性的东西。如果你们前期根本没有任何评估报告,政府也没有、你们也没有的情况下就炸矿肯定行政违法。必须要评估完资产之后。不管什么原因,炸矿之前必须要把资产评估。
第二个是管辖问题,因为涉及到县政府,诉讼转不出山西,无论异地审理二审还是在山西,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煤炭资源整合的问题,这里面背后没有利益输送情况下,你们不会走到今天。所以如何跳出山西这个圈子。民事诉讼缓交诉讼费。其实缓交意义不大,又不是减免诉讼费。
再一个我觉得现在这个矿,隆华公司他的资产状况目前怎么样?是不是还在经营?假如说诉讼费不存在问题,政府的承诺保证做扎实了,你先起诉隆华公司违约问题,想办法立案之后追加县政府。假如说他的承诺或者担保这些证据都已经做扎实的情况下,追加他做被告,或者说做第三人。
周立宪:山西煤矿资源整合的背景我是了解的。因为曾收到过一些这方面的上访材料。虽然背景是这样,但具体到个别案例,是有许多不公平的地方。比如新鼎基投了3亿多元,一吨煤没有采、一分钱没挣就被炸掉了。我知道浙江特别是温州很多资金来源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很多家。家破人亡都有的。不光是案子本身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安定。刚才两位专家说政策性违法,那是不可诉的。新鼎基的问题我认为政府脱不了关系,政府不负责任。
还有我要补充一个问题,刚才当事人代表也讲了,尽管有违法不合理的地方,四天四夜不让睡觉,就让签。但是在这种不情愿、评估也不到位的情况下他们也就认了,只要按照协议给我钱。不管怎么说政府脱不了干系。
贺斌:这个案件我感觉如果从新闻的角度去考虑的话,可能会有这样几个突破口,或者新闻点。打这个北关煤矿,按照当事人所提,他可能应该是存在这个问题的。第一个问题是产能的问题,产能问题严重不足,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有偿使用办法,产能问题应该关闭的,现在仍然存在。
第二个问题他违反了山西省煤炭资源办法的第八条。北关煤矿产能仅9万吨,又靠近文物保护区,重要的水源地。按照这两条规定也不应该成为保留的煤矿。这样的企业他为什么可以骗过各个监管部门独立保留下来?这是第一个新闻点。
第二个新闻点涉及到政府,政府有很多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情。第一个不可思议事情就是炸矿行为。根据现有材料来看,如此炸矿是否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当公权力不被关进笼子的时候,它可能会成为破坏社会的绊脚石。
第三个新闻点地方政府评估的问题。地方政府评估似乎不严谨,几千万的数额变动,似乎当时的地方领导信手拈来。
第四个就是对当事人进行几天几夜的限制在宾馆,这是不是涉及到非法拘禁?
第五个既然当事人与另外一个企业签署了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是不是至今仍然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是否可以思考强制执行?
李奎:如果政府公开公平公正处理这个事情,我认为当时企业情绪不会像今天这么大,而且是年年在上访。我认为这个政府在执行政策的时候,必须要依法行政。这个案子虽然是一个个案,但是我认为它带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被整合的煤矿企业肯定非常多,据说2009年的时候浙江资本投资促进会作了统计,在山西煤矿整合大的运动之中,有500亿的浙江资本都陷入其中了,没有办法追回或者追回比较困难。这对于地方投资环境是一个巨大的破坏。包括很多专家讲了,山西这个地方法治环境也比较差。如果法治环境比较差,市场经济和重要的基点就没了,再加上投资环境现在面临这么大的一个破坏,我认为从媒体人的角度关注,从个案延伸出来讲,政府在执行政策的时候,一定要依照一定程序来进行,要考虑到它的社会效益,不能任性地执行政策。
湛中乐:第一个感觉,我看了这个材料以后也觉得目前的材料,一个总的印象是诉求不明确、不具体。总体来讲需要达到什么样目的不明确。从专业的角度来讲,我觉得这个案件涉及到几个问题实际上是民事和行政交叉。行政是因为至始至终都有行政和政府的影子的。大的背景是煤矿安全,但是到具体案件我们可以看到,那在落实上面的省委省政府或者中央过程中,县政府在中间扮演的角色。所以,这里边至少从我专业的角度来讲涉及到几问题。
第一个是信息公开,你们也说了原来是保留的,后来突然被兼并了,怎么回事情呢?这就反映出整个整合的过程中,信息公开度不够。信息公开的问题很重的一点是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就是被整合的资产评估合理的评估也行,或者我们都共同委托的机构也行,资产大量缩水这是一个问题。如果说媒体评议几年的决策,是有信息公开的问题,以后吸取教训也有这方面的东西。
第二个,整个行政决定从决定被整合,要整合哪几家?怎么弄?这个行政决策涉及到所谓一系列相关的标准。按理来讲现在查询应该有这个东西。这里面都有一个行政过程、行政程序的问题。你们怀疑有权钱交易,这个搞不明白。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很多部门介入,怎么使得这个联席会议都应该有一个公平公正的问题。程序上公开,处理过程中实事求是,应该吸取教训。否则浙江省的企业带着资产来,最后搞成这样子,这叫什么?过去外商投资投到中国来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第三个炸矿,政府有关部门去炸这是一个大问题。事先地面有一些必要的东西还弄不出来,不能不问三七二十一,很多重要设备还可以抢救的。能有用的得保留下来,不能毁灭性地拆。炸矿也一样。炸矿本身有一个评估的问题,炸了以后找不到这些东西了。这个过程中原则上没有达成协议。所以炸矿我觉得值得检讨和反思。人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去做也是一行政暴力。
第四个问题我觉得具体个案如何寻找法律救济。中央巡视组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这里面有两条路,第一个走民事的。第二个是行政的,也就是两条腿走路,让政府有压力。
竹立家:山西情况和其他全国地方不一样,他大中小企业煤矿被炸这是一个政策性违法,那个时段有政策性,上面指令。
熊文钊:必须得这么做,政府有补偿责任。
周頔:对整个案件刚才几位老师也谈到了一些点,我自己关注两个新闻点。第一个炸矿,从一审来讲直接可以到山西省高院了,二审到最高院。审理的公正性以及审判力量的权威性可能能得到一定保证。
另外一个点,就是山西近几年腐败的情况大家也了解。新任的领导班子面临□□生态重建的问题和政府公信力重建的问题,这个与中国法治建设道路相同的。所谓“新官不理旧政”的说法,在现在□□生态的语境下面是否适用?新的领导班子如何看待旧领导班子对底下问题的处理,也可以作为一个法治媒体监督政府民主决策的一个新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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