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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地合作社学术研讨会专家意见

作者:okaola 2016/3/1 8:32:45 328 评论(0) 编 辑
河北三地合作社学术研讨会专家意见

附:河北三地合作社惊天公案采访实录
 
 
与会嘉宾:
湛中乐,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著名经济学者、社会评论家,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时报编委。
陈剑,著名学者、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会长、曾任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现任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张星水,著名学者、律师。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客座研究员、北京联合大学客座教授,曾经被亚洲周刊评选为中国大陆风云律师之一。
岳成,首届“全国十佳律师”,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栏目播出了“首届全国十佳律师——岳成”的专题报道。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法学院设立奖教金和奖学金,是多所大学的兼职教授。
姜旸,北京易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首席律师。
周雷,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
王南,人民日报主任。
周玉萍,中国影响力杂志副总编。
陈义欢,国际商报绿色中国副主编。
赵记伟,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记者。
周頔,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主持人:
本研讨会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研讨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郭一平(著名调查纪实作家):
三地合作社是在2007年国家颁布了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这个法律以后,当年十月,当地一个农民叫巩群海,还有刘贤统和38位农民自筹资金6000万,在河北邢台隆尧县注册成立了河北三地合作社,它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作社的宗旨是吸股不吸储,吸收的是股份,但不是储蓄,这方面不带有金融性质,分红不分息,互助不外贷,对内不对外。三地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
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巩群海是毛泽东的忠实信徒,这个人很朴素,出门他连皮包都没有,出门就拎个塑料袋,我们国家农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实行大包干,小岗村。但到了九十年代中期,越来越走不下去了,大包干刺激农民劳动的积极性仅仅是一时刺激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慢慢农民种粮种田积极性不断下降,现在广大农村是妇幼老弱来耕种,大部分劳动力都到城市了。但是地还不能扔,而且从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平均农户每户耕地面积下降到六亩,每户有十几块土地,我老家也是这样,这块地是在南屯,那块地在北屯,农民自己耕种土地收入很少。如此稀少的分散农村产业,不便于大规模机械使用,包括飞机喷灌农药化肥都无法实现。过去毛泽东说农业学大寨,那些煤老板把地下都挖空了,挖空以后水位下降,农民要在大山里打一眼井就要三百多万,后来很多村庄都举家外迁。房子都是长满了荒草,活不下来,吃水都困难,都要到山上打水,更无法耕种农田。巩群海2007年10月份当时成立合作社的目的,就是在避免资本家下乡造成两极分化,又能够实现农民规模经营,既符农民合作社法又符合大政方针,搞得很不错。总书记上台后第一次的访问,他还跟总书记出去过,还有刘贤统也跟总书记出去过,加上当地媒体宣传。尤其是河北省发改委等八家单位,联合颁发给他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应该说这些年国家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提的很响,但是合作社这些年经营难免会遇到资金短缺,他们光建一个蔬菜大棚就要几千万,只有他们投入大量资金才能做大做强。但是他们做的过程当中由于做的人数太多,由于13万农户,一个家庭是4口人的话,那就是几十万人,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来是对内不对外,结果有些服务网点对外了,还有的基层一些网点出现问题了。出了问题究竟多大呢,这个问题公安局查封之后,一年多也没有什么结果。关于这方面我写了一个详细文章,这个文章名字郭一平奔赴河北三地合作社调查实录——究竟是谁违法了河北三地合作社采访实录这是我写的,我提出我自己的看法,当时媒体说三地合作社是骗局,但是我对这个事进行了批驳。
三地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现代化,科学调配产业结构,合理运用土地,使农业生产更加系统化,专业化,降低了生产成本。三地合作社迅速发展,到了2014年底,三地合作社已经发展成200多个服务网点,13万农户,社员遍布十三个市县,在河北影响比较大,成为咱们国家第一个专业合作社。
农民不需要听什么大道理教育,他要实惠,加入合作社的条件,首先是农村户口,爱党爱国,交一百块钱,然后给你送一袋富硒面粉,包括家里用的农药、化肥都是社里统一配发,免费使用的。有些面粉吃不完的然后再卖,属于是农民互助互爱,农民家里孩子考上大学以后补助60%学费,残疾人有照顾,他们还准备免费给广大农民体检,还准备建医院。另外还买了直升飞机,直升飞机打药八分钟十几亩地就可以解决问题,农村很多都是用农药桶,很费劲。这样的话,农民很喜欢,发展也很快。但是由于他们在发展过程当中,由于管理不善,40万人相当于中国一个县,现在一个县还有公检法、城管、监察大队什么都有,一大套管理班子团队还天天出事,对于合作社,你可以给他培训管理团队,或者进行第三方托管,或者打击不法行径,谁违法了该抓他抓他,但是你不能把三地合作社全部否定,不能把个人行为当做单位行为。
 
仲大军(著名经济学者、社会评论家,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时报编委):
这个案子挺可惜的,我感觉这个事情是中国农民的一次制度突围,但是是一次失败的突围,我们中国的农业产业化问题,农村经济问题,始终是在摸索中,如何从小农经济向大农经济,向规模经济发展,这始终是我们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核心。在这个进程过程中,邢台农民进行了大胆尝试,组织的三地合作社,应该说从意愿、本意上来说都是好事,也可能是当前中国农村的一种需要,但是为什么落到这种结果,这可以总结非常多的经验。
首先我刚才特意让星水大律师查了一下农业合作社的规则,请大家注意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和我们股份公司是不同的,合作社没有股权的概念,就是出资,出资以后大家购买生产资料。所以合作社在合作过程中,他给社员们出资购买机器,购买化肥材料,然后一起务工出工,然后把生产的东西统一销售,通过规模经济的活动,产生比小农经济、个体经济更高的经济价值,合作社主要是为了这个目标。为什么要组织起来,为什么要合作起来?这就是说合作社要高于个体单干的好处。
三地合作社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后来出现了集资,就是说我感觉一个好的愿望和一种好的行为,往往有时候被一些错误的东西掺杂在里面,导致它出现了在某些方面的违规或者错误的举动。碰到这种事情,我们地方政府管理层到底怎么对待这些农民的行为,你是监督者、监管者,不是说出了点问题,就一下把人抓起来,把人一棍子打死,完全不计后果的粗暴对待,我觉得这是中国政府大部分的问题,粗暴对待。
农业合作社是新生事物,也是改革开放年代的新生事物,我们怎么扶持它,让它健康良性的发展,而不是出了问题,上来就剿灭,视同仇敌一样,这种做法未免太过分。我想合作社在发展过程当中,存在很多经营管理的问题,资金短缺的问题,它会通过一些办法,可能通过投机取巧的方法来募集资金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是触犯了某些基层方面的法规,碰到这种事情,我们政府可以进行警告,可以进行谈话,可以进行事前通知,不行的话违规我先罚你,警告一下,不要再这样做,再这样做我们怎么处理,完全可以解决的。你没有必要搞突然袭击,几百人大规模抓捕,搞偷袭式的。你下毛毛雨行不行,我们本着治病救人的方法,吃点中药预防感冒行不行?非要搞成这样?个别的公安人员在里面趁机捞财,抢劫掠夺式的。
我们当前国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农民合作社有问题,政府管理更有问题。所以我们现在国家的文明程度不高,不是说仅仅的市场主体文明程度,而是管理主体就是文明程度不高的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非常令人扼腕惋惜的现象,搞得不明不白,接着就打入监狱,这种大起大落的事情。
我就感叹我们国家的政府治理方式,你这个政府必须是善意的政府,你看到一个人有病了,你要赶快告诉他,你不要让这个小病快速发展,危急全身,更不是看到你有病,就一棒子打死。应该说不是因为三地合作社打下去了,中国农村就不再发展了,以后也可能还有新的合作社,新的模式出现,我们要通过这个案例进行经验总结。
 
陈剑(著名学者、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会长、曾任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现任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邢台我去过多次,无论是官场环境,市场环境,在中国,在河北都是比较糟糕的地方。因为合作社本来是中央鼓励和发展的,但是后来变了,比如集资,我们知道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半市场,半计划,它跟不上改革的发展,所以很多非法集资案,大量的都是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要求的,但是我们现有规章,现有法律不适应,还没有跟上。
我们从这个案子感受到十几万人涉及到这么大量的群体,很多百姓,很多合作社社员绝对是无辜的,而且他们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害,当地政府如果是一个善意的政府,如果是一个确确实实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着想的政府是不会这样的。可能一开始出现偏差和问题,可以有善意的警告,但是现在导致社会严重的不和谐。
 
岳成(首届“全国十佳律师”,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栏目播出了“首届全国十佳律师——岳成”的专题报道。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法学院设立奖教金和奖学金,是多所大学的兼职教授):
真的很为难,听起来很震惊,在12月18日发生的大面积执法,真的不可思议。发生在以前还可能,现在真的不知道是真是假,都感觉不太相信。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河北,离京城这么近。
我们现在司法很难说很完善很公正,但是总的来说,在十八大后,明显感觉司法是文明公正公开的,判决书一律都要上网,要经过社会检验,大家公开检验。
所以说邢台合作社的案子,真的听起来是不可思议。假如说人家是合法成立的,在往前发展当中,有不规范的地方,有违规违法的地方,那是我们怎么纠正的问题,怎么监管的问题,怎么一下子就去抓人?然后就抓起来,这算什么呢,反正我感觉不可思议。
 
周雷(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
刚才大概对这个案子总体都了解了,尽管说咱们对里面的细节不了解,可是这个案子我觉得经过几轮的询问,大概能有这样一个方向,它的初衷没有什么问题,它的宗旨也很好,但是在管理运行过程当中,因为农民,说实话,他的管理能力、法律意识、对国家法律政策界限的把握可能还是有点问题。对外吸储,我觉得是它出现的问题。至于是罪还是非罪,有多大的罪,要看他们查的事实和证据,从现在来看,这个并不是一个案判的,是分案判的,可以看出三地合作社它的一些事实是区隔的,下面的社长做的事情并不是这些总社领导知道的,如果知道的话,肯定是一案处理。分案来处理,有可能分社社长他们去单独吸收的,他有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体外循环。但是如果这些分社社长他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给予利益回报,那根据目前的法律,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是没问题的,并且你这种行为与合作社的宗旨也是不一致的。
第二,我看材料上写农民权益,我们社员的权益在哪里,在这个案子当中如何维护,既然已经进入法律判决了,在诉讼当中如何维护我们社员的权利,两个方面:一是考虑到建社的初衷,考虑到巩社长自己家贫如洗,十分节俭,能不能法律在考量的范围内进行处罚上的减轻。第二是维护社员的利益,扣押的财产,财产的处理,这个过程当中要有你们聘请的一些律师,把这些账目搞清楚,尽快该发还的发还,这肯定是发还,不是没收,从这个案子来说,肯定是发还,不是没收。所以是两个保护,一个是个人权利的保护,轻罪重罪的保护,第二是财产的保护,这个案子涉及这些方面。
 
王南(人民日报社主任):
我见到这个案子有一个同感,确实挺可惜的三地合作社,本来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至少是一次尝试,而且初期是很成功的,然后遭到如此打压,弄到现在这个地步,确实挺可惜的,但是今后怎么着,我个人还是乐观的。中国农村三农问题,可能早晚还是这个模式,所以我认为三地合作社到目前为止虽然是悲剧性的,但是我认为它还是有意义有价值的,这是基本感受。
现在这个案子本身比较复杂,但是我认为从材料里面反映的,从公安执法的角度,如果材料属实的话,至少反映出两点,一、公安粗暴执法,甚至是违法执法,怎么可以打人呢。二、把财产没收以后不做登记,或者不按实际数额给收据,这些都是硬伤,这些都应该纳入维权范围的一部分,不能平白无故被打了,当然可以说句为什么,包括我的财产被扣了,是一种非法没收。除此之外还有更大的维权,就是你们这些社员的利益,那是属于更大范围的,带有明显性的,你打人,强行把普通公民财产没收,这些问题是讲不过去的。
我不知道是否这个案子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这个事实可以理解,因为事物在发展过程当中,农民企业家缺乏管理经验,出一些小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地政府怎么引导纠偏纠错?本来他应该在这件事情上做得更好,但是没有做好,把事情推向另外一个阶段,所以就可惜了。
 
湛中乐(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一个是刑事方面的问题,由于个别人目前已经进入到一审判决阶段,或者被起诉,可能还有继续上诉的问题。就刑事方面的问题,我同意周雷主任的看法,这里面分两个方面,从程序上讲,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无论是这个组织或者组织中的一些个体成员,涉及到多达四百人之众的大社社长、理事长,还到分社,逮捕那么多人,询问那么多人,是不是完全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的?假如现在的材料都是真实的,从部分人控诉来说都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是到门户去,连搜查证都没有,直接扣押,所谓担保金,财务的问题,没有任何手续,当时没有手续,甚至后面找也没有什么手续,更不要说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侵犯人权的手段。所以从程序上讲,他是否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去搜集证据,去立案、侦查,后来按程序批捕,目前是存疑或者存在很大问题。如果当事人所陈述的都是事实的话,证明了个别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当中,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严重违法的行为。不要以为国家层面有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是不是河北省各个系统都很好,很难说,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在北京开,在邢台市就出现这样的问题,至少程序是有问题的,或者能否经得起未来从法律上严格的考量,这个很难说,至少程序方面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实体。从已经定案的若干当事人判决来讲,它是不是能够满足当下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我们按照所谓的犯罪构成要件去综合判断。实体这块就是能不能构成所谓的罪,此罪还是彼罪,构不构成罪,是我们农民兄弟管理过程当中一般的漏洞,需要政府来指导纠正,还是有侵占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目的?有没有这个恐怕要进行严格分析,这里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及到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这是我们值得关注的。
我们的农民兄弟按照法律规定,38家早期通过6000万元成立的合作社,逐步完善有一个过程,由于多方面的局限,可以慢慢来,这个过程当中难免有摔跟头的,那么我们要允许他们试错,出现问题以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指导,帮助他们纠偏。
第二,在案件里面,目前所看到的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不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去盘问,去调查,去搜集证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你不能把老百姓当成一个犯罪嫌疑人来看,要尊重他们的个人权利利益,除非你证明他们有什么问题。从目前你们提供的材料来看,至少这里面是存在问题的,让我看了以后很难相信自己的眼睛,很难相信是发生在我们北京周围,就发生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的下一个月。这是一个行政执法,从你们提供的材料来看,严格执法、正面执法的形象荡然无存,甚至有些公职人员利用这个机会搜刮老百姓的钱财,这很令人发指。这个案件很有代表性,涉及到人数如此之众,我想都有一个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中国股市不是如此吗,不是中国农民操纵的吧,是由你们高层的一些人弄的,不能把中国股市一棍子打死、全部抓起来吧?
可以说这个案件对我们刑事安全也是一种警示,不要以为以国家执法者的形象出现,就一定代表公正。所以不看他穿什么制服,要看他行使的权力是不是法律赋予的,否则的话执法者有可能违法,执法者也有可能犯罪,最后他有可能被钉在耻辱柱上。
我们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在当下中国也是如此,这件案件背后,恐怕不是合作社的什么人因为问题导致走偏了,而更重要的是对公权力行使方面,是一个极好的反面教材和反面例子。
 
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我觉得三地合作社的成立,以及它的运作形式,还是主办者他们发起的初衷,尤其我们看到它前几年的运行过程,还是有它的建设性的,我们要把它放在这个背景下,它既不是私有企业,也不是公有企业,而是合作社的方式。这种方式在我们最近几年,随着新的形势,要法治,要面向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应该是符合中国实际发展情况,实事求是的。从目前资料来看,确实发展中出现问题,也不排除合作社总社没有严格严守当时制定的只是在体内发展,而不在社外发展的制度。尤其是一些分社大量扩展,某些人利用这种形式集资,运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首先同意前面几位教授说的,政府应该是一个善意政府,应该对它加以监管,出现的问题采取较为妥善的方式解决,即便它有一些犯法问题,某些人犯法就处理某些人,他在政策运营上有哪些违纪非法的,你可以事先罚款和程序上的处理。但是我们看到的材料,有事先周密的部署,这么大规模的逮捕行动,可以体现出政府的非善意性,不太尊重法治的基本规则。尤其我们看到材料中提供的执法形式,我们看到都是非常粗鲁粗暴的方式,首先体现在政府作为相关的机构,它对法治的不遵循,对这样社会新的事物没有采取培养支持的态度。
其中我们看到,尤其是个人、执法者有很多显然是违法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财产不登记,粗暴,甚至化公为私,很多事情到现在一年多了,都说不清楚,将来即便是返还,你没有证据,没有相应的收条诸如此类的登记怎么返还,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执法者个人,也是犯了很多法,在这个过程中,这个层面上,不是建立和谐社会,不是一个善意的政府和法治政府。这样的行为是一种非常让人感到震惊的破坏,在北京周边这么大规模的抓捕行动,如此的这样一种暴力和野蛮,到现在被按的死死的,大家都不知道,可见当地的行政权力之强悍可以看到。
 
姜旸(北京易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首席律师):
因为这是专业的法律,我工作这几年了解合作社也比较多,包括我也去了天津西双唐镇,他也是以合作社形式,经过这么多年开发,去年年底拿了国家360多亿扶持资金,这也是一个新型促进产业发展的方式,你们提供的这些资料来看,从巩群海先生本人来讲,他也曾经建立过一个有效的产业链,包括绿色有机农产品也形成了规模。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人员包括社员资金筹集方式上一定是存在问题的,这个问题是出现在领导上还是下面的人员,是他的彼罪还是此罪,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这个过程当中,从12月18日的围剿,其中有很多违法违规行为,都是通过一些当事人表述,我们在这里要提出,你们可以这样讲,但是当时执行的警察人员,所有这些东西你都没有任何记录,只是我们口述,我相信我们社员都是诚实的,但是真正质证的话做不了法律证据,只能是作为社会的谴责,他们侵占的是合作社财产,包括到家里侵犯我们个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怎么划分?律师也有公益性,也愿意提供一些援助和帮助。
 
张星水(著名学者、律师。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客座研究员、北京联合大学客座教授,曾经被亚洲周刊评选为中国大陆风云律师之一):
第一,这个案子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质量很高,因为它恰恰是把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律政策,社会经济,民生,发展各个问题都聚焦到一个个案上了,现在好的政策和法律,和老百姓实际经济发展的欲望冲动,这种良好的愿望,包括发展过程当中涉及的一些法律禁区。另外还有法律本身之间的冲突,都体现在一个个案上。可以说这个案子表面来说是涉及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实际上涉及的是方方面面,可以说这是一个带有标本性质典型的经典案件。我刚才利用专家发言的时候,我仔细看了一下这个材料,看完以后我心情还是很沉重的,因为这个案子带有一定的历史阶段的局限性,也是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法治文明、经济发展诉求的局限性导致了一个悲剧。从入社规模来说,这绝对是一个很大的群体,因为这个涉及到这么多群众利益,或者投资人、社员的财产权益,当然也包括一些被限制自由、接受审判的这些发起人的人身权益。
这个案子涉及的是自然人犯罪还是法人犯罪,还是自然人和法人共同犯罪,因为刑法176条规定非常明确,如果只是追究个人犯罪,那你们这个合作社或者说农村专业合作社本身,它的经营还是合法的,不应该被查封冻结扣押你们的财产,如果最后公安局侦查的是法人犯罪,那你们的财产就会受到一定牵连和影响。这个事深层次来说,也反映了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因为搞刑法的人都知道,刑法是有局限性的,我个人倾向刑法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贯彻刑法的几个基本原则,罪行法定,罪责自负,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以外,还要对财产性犯罪,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以及民间约定俗成熟人社会的犯罪,要慎用严刑峻法,不能一刀切,一棒子打死,所以合作社这个事可能是政府操之过急,有刑法过重的嫌疑。
所以现在要提高认识,提高文明执法,文明法治理念,包括执法过程中的仁道主义,包括要有兼济天下,惠及民生,官民双赢,避免劳民伤财,执法过度,或者过度执法,给民生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要尽量保护心存善念,与人为善,保护勤劳为善共同创造财富的劳动人民的合法财产。
法律也是一把双刃剑,所以对法律一方面要认识它的重要性,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遵纪守法,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擅于发现法律的不足和漏洞和法律局限性,当一个法律阻碍社会发展,阻碍诚实信用的老百姓勤劳致富的时候,这样的法律是要进行反思和修正的。邢台合作社案子这是法律的悲哀,也是一个社会的悲剧。
最后一句话,作为从道德层面,虽然说我们法律人好像要给大家感觉都是无情的人,法律是讲理的,不讲情,但是我们也都是心怀侧隐之心和善良之愿的君子,我们还是希望当地政府能够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贯彻善恶标准,在这么一个巨大的法制行动中,要体现出政府的良善之心,以一颗善缘来对待劳苦大众,劳苦大众积累财富,创造财富是不容易的,希望政府不要因为一个问题就把问题扩大化,还是要慎用严刑峻法,善待民生,给老百姓一个活法和交代。
 
附:
郭一平:河北三地合作社惊天公案采访实录

 
地方政府的腐败和官僚主义是酿成三地大案的罪魁祸首。
——郭一平手记
 
 
老百姓赴省政府上访:还我三地,还我社长
“还我社长,还我三地!”
“还我血汗钱,我们要生存!”
“还我人权,还我清白!”
……
2015年1月23日,来自石家庄市和邢台等地的三地合作社社员数千人,到省政府上访请愿,引来众人围观,现场水泄不通。
百姓集体下跪,哭声惊天动地,呼声直冲云霄,请求省政府出面主持公道。现场有许多人哭得昏倒过去,有多少喊哑了嗓子,有多少人以头撞地喋血在地!
他们的哭喊声没有惊动“青天大老爷”,却遭来了警察的暴力执法。那些头戴钢盔的警察殴打、抓捕手无寸铁的维权人士,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一来自河北藁城的辛女士事后回忆说,警察冲进人群强行抓捕,三四个警察围着她这个弱女子拳打脚踢,之后带上警车再施暴行,把他们带到了伟明路派出所关押起来。辛女士头部和身上多处受伤,至今身上多次青紫,头疼得睡不着觉。
家住赵县的赵女士,被警察抓住头发甩倒在地,拳打脚踢,疼得赵女士哭叫不止,哭得不象人声。
其他被抓捕、殴打的人士无不是与辛女士和赵女士同样的遭遇。有的牙被打掉几颗,有的眼睛被打瞎,有的被打得至今下不了床……
为了掩盖真相,不让路人拍照。发现有人用手机拍照,立即抢走手机,然后一顿暴打,带上警车。
在这里,我郭一平就想,这些警察也是他妈生养的,是人,不是禽兽,为什么一见到访民,就放开手脚把人家不当人照死里打!下手之狠毒,实乃禽兽之不如也!在此,我们强烈要求这些禽兽警察立即站出来投案自首,也请所有受害者站出来提供证据告发。让这些狗养的、驴日的野兽警察不能白披一张人皮,挂着“人民警察”的招牌打击人民!请广大网民人人转发,支持受害者的正义行动,清除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上访人员一回到家乡,不少人随即便被当地派出所拘留,没有任何手续,还得让家人出钱才能放人。
老百姓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力,是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这也是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发挥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一种有效途径。中央一再强调,一定要保持信访渠道畅通,不得截访,不得滥用警力。河北省会石家庄与京城相邻,近在咫尺,相当于天子脚下,为何成了“法外之地”?!
暴力执法打压老百姓的上访,有人还说这是“依法治国”,真的是这样吗?
毛主席说,治国就是治吏。治理国家就是治理官吏,大白话说:治理国家就是治理当官的。所谓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军、依法治党,依法治政、依法治理公检法。我认为,依法治国,首先是,主要是,对执政执法主体讲依法治国。对于地方来说,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检法要依法执法,这才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如果地方政府不依法执政,公检法不依法执法,一旦出了乱子,便动用警力暴力执法,这样的依法治国不就演变成了“依法治民”吗?
其实,就在河北三地合作社社员赴省城上访之前的2015年1月7日,邢台市数千名三地合作社社员曾经到过邢台市政府集会,要求政府释放被抓捕的社长和社员,被大量警察驱散,多人被殴打抓捕。此风波之发端,在于2014年12月18日,拥有13万多户,总部位于隆尧县的三地农民合作社,被当地政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查封,并抓走会员400余人。
针锋相对,官与民谁是谁非?
不由你不奇怪,正当河北三地合作社的社员多次到邢台、到石家庄、到北京上访,为三地合作社和他们的社长洗刷冤狱的当儿,几乎所有的官网都在转发这样两篇文章河北三地合作社庞氏骗局崩塌:涉案80亿河北三地合作社非法集资:38名农民编织暴富骗局。
这两篇文章中有这样几段话:
“这是一种传销式的庞氏骗局,收取下一个社员的本金,偿还上一个社员的利润。三地合作社没有实体项目,更谈不上盈利。长时间下来,资金漏洞越来越大,最终肯定崩盘。”
“即便是已被当地警方查处,三地合作社在河北部分农民心目中,依旧是救世主一般的存在。因为前期入社的人,从这场游戏中得到了利益。他们通过上访等方式,要求释放巩群海等三地合作社高层。”
“高悦庭曾是三地合作社某分社社长,最多负责过6个村子。在入社并成为管理层的一年多时间内,他的座驾由一台电动自行车,换成一款价值160万元左右的凯迪拉克。即便如此,高悦庭并不认为自己有钱。他说那些级别比他高、已经被抓的社长,有的在北京还有房子。曾经有三位社长一起去石家庄购置商铺,一买就是一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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