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濮阳市金盾消防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四人闹厂事件,事后该单位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却毫无音讯。
当天下午三点五十五分,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微胖男子带着另外三名身体强健的男子,乘着一辆深蓝色的车子开进了金盾消防有限公司。进入该单位之后,领头的男子无视正在工作的其它员工,趾高气扬的指使另外三名男子去推墙,四人不消片刻便将其他工人辛苦堆砌的围墙推倒。
事件发生之后,这四人乘车离开,大摇大摆,态度嚣张至极。
该单位的负责人表示,“领头的微胖男子名叫刘某,我们在自己的厂区内进行基础工程建设,濮阳市华龙区辛庄村委会王某因为想占有我们刚绿化整理的场地,却拿不出任何手续,就指使刘某推倒我厂围墙,企图阻止基础建设。我厂有土地证等一系列正规合法的文件,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都毫无结果。”
刘某及其他三名男子推倒该单位围墙的行为,已明确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这四名男子的行为对民事案件案由触犯有以下三条:
一.关于物权纠纷
1.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二.所有权纠纷
1.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濮阳市金盾消防有限公司称,在此事件发生之后,该单位先找街道办,后找区信访办,又找到市信访办,目前为止却毫无结果,拨打110对方也回复让该单位自己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