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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私企曝84万拜年费续:公司非法集资法官收利息

作者:wlj0427 2017/5/8 18:14:25 272 评论(0) 编 辑
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没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但福建永安众联担保公司,却成了其法定代表人张福林高利贷的集散地,公司也变成张福林个人非法集资的平台。其通过民间非法集资,尔后以高利贷形式向外放款,

从而赚取中间差价。

张福林、众联公司集资的对象不特定,其中有商人、有公务员、也有法官。此前,该公司拜年费花84万一事遭曝光。

图:众联公司的办公室已人去楼空

据众联公司的财务资料表明,2012年7月24日,其支付给刘有2.25万元利息,而该款是众联公司向刘有集资100万后,14天时间产生的利息。照此计算,众联公司非法集资的月息达4.5%。

而此前的2012年7月2日,众联公司也曾向刘有集资过750万,19天时间支付利息21.375万元。

除刘有外,众联公司还向张中首、董建华、罗健康、王英、邓丙灿、吴文龙等100多个不特定对象集资。其中,吴文龙原为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副局长曾于2012年2月13日、4月30日收取众联公司“利息”1.2万元

,当然,吴副局长获得的利息总金额远远不止1.2万元。

巧合的是,此前曝出的、永安市公安局侦办的张佛彬“虚假诉讼案”,其案件线索就是由永安法院执行局“发现”的,之后转由该院审判监督法庭移送永安公安进行侦查。而该案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因为众联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福林的报案。虽然“虚假诉讼案”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批捕,但张佛彬还是被冤枉关押了36天。

众联公司除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外,其分红也是很有意思的。其在2010年1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的《股东分红明细》名单当中,除永安市财政局外,其每个股东都分到了钱;为何唯独投资入股了572万元的财政

局没拿到分红?这里面也许另有玄机。

不过也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永安市财政局大公无私,就算投资入股了572万,也从来不计较分红获利之事。这种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精神,不正是我们应学习和倡导的吗?

不过话又说回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违法的,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尤其是融资担保公司。

工商登记表明,众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是: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

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

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

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

构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此,众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笔就达750万元,至今被法院列为“老赖”的失信信息就多达13条,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50万元;其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影响之恶劣,在永安当地几乎人人

皆知。

财政局的入股,本以为会让众联公司以身作则地遵纪守法;但事与愿违,这反而成为永安当地相关部门对众联公司之违法包庇纵容的理由。例如逃税、法定代表人张福林的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犯罪问题。

正是永安相关部门对众联公司疏于监管,才造成其危害范围和程度在一天天地扩大和加重。

今天上午(5月8日),三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李兴华,以“打击和防范恶意逃废债引发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话题,做客新浪微博在线访谈,与广大网民进行了顺畅的沟通和互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中,李副支队长谈及了非法集资问题。他认为,如果被骗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应立即停止投资,远离该非法的集资活动,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查处。至于挽回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依职权会尽力追赃挽损。

恰巧,众联公司的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不正是李副支队长谈及的应当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吗?这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一条很好的案件线索。因此,关于众联公司的非法活动,希望司法机关能及时介入,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于众联公司更多的问题,笔者将进一步揭露。(作者: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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