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温总理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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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其四:“对于您提出的‘将计划经济时期任教在国企,现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教师,逐步分离移交,其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的建议,我们将转交有关部门,请他们在研究相关问题时考虑。同时,我们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我们解决此问题的意见与建议,督促工作进展”——再研究
从国资委的回复中我们不难看到,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长达五年,锲而不舍的诉求,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对此我们表示感谢;至今仍得不到解决的核心原因是“怕引起新的不平衡”,“认识不一致”;解决的方向是“分离移交”。
对于“不平衡”问题,我们认为政府不能治表而不治里,不能拒绝“依法行政”,我们同情并赞成给国企原经营者、工程技术人员、企业退休工人提高退休待遇,但不能因为这些人员的退休待遇偏低而拒绝落实《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拖延解决国企教师的退休待遇问题。难道无视《教师法》相关规定,让国企退休教师给国企其他退休人员作“陪伴”就平衡了吗?
政府不应该将“分离移交”作为解决国企教师退休待遇的前提条件。请问,难道分离移交了,就不存在差距了吗?“不平衡”就消灭了吗?那是自欺欺人。解决国企其他人员退休待遇偏低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深化改革。
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法定身份和法定待遇与“分离移交”没有必然联系,无论是留在企业中或是分离移交地方政府,他们都是教师,都应当享有《教师法》规定的待遇。
关于“分离移交”,请问:分离什么?移交什么?符合国企的现实情况吗?符合国家政策吗?其合理性、可行性究竟如何?我们认为:
1、国发[2005]35号文件指出,当前国家对职业教育实行多元化办学的格局,2005年2月28日下发的教育部文件《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中指出:“对于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各地要在土地使用,教师待遇等方面给予与政府举办的学校相同的政策。”请问:今后还允许国企办学吗?
2、国企转制后,仅存少数企办职业学校,多数国企办的职业学校已随企业改制而解体。这样的学校如何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国企转制后,多数企办职业学校举办者的属性已发生改变,支付保障其教师工资待遇的责任主体也随之发生改变,这样的学校有移交的必要吗?
3、企业破产了,学校不存在了;企业改制了,学校已不再是国家办学。但是,计划经济时期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教师仍然存在,为处于显失公平的境地而在哀叹、诉求,政府岂能视而不见?
4、计划经济时期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国企职教、幼教教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特殊群体。鉴于历史因由和企办职业学校的现实情况以及国家关于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多元化格局,我们认为,可行的方法是:将计划经济时期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国企职教、幼教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并依据《教师法》落实他们的待遇,所需经费的差额部分,由国家各级财政统一支付。
请求政府借鉴四川、宁夏、新疆等地成功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宝贵经验,依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请求省政府向周永康同志及全国协调会议反映我们的意见,并给予答复。
陕西省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2008年11月6日于西安
从国资委的回复中我们不难看到,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长达五年,锲而不舍的诉求,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对此我们表示感谢;至今仍得不到解决的核心原因是“怕引起新的不平衡”,“认识不一致”;解决的方向是“分离移交”。
对于“不平衡”问题,我们认为政府不能治表而不治里,不能拒绝“依法行政”,我们同情并赞成给国企原经营者、工程技术人员、企业退休工人提高退休待遇,但不能因为这些人员的退休待遇偏低而拒绝落实《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拖延解决国企教师的退休待遇问题。难道无视《教师法》相关规定,让国企退休教师给国企其他退休人员作“陪伴”就平衡了吗?
政府不应该将“分离移交”作为解决国企教师退休待遇的前提条件。请问,难道分离移交了,就不存在差距了吗?“不平衡”就消灭了吗?那是自欺欺人。解决国企其他人员退休待遇偏低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深化改革。
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法定身份和法定待遇与“分离移交”没有必然联系,无论是留在企业中或是分离移交地方政府,他们都是教师,都应当享有《教师法》规定的待遇。
关于“分离移交”,请问:分离什么?移交什么?符合国企的现实情况吗?符合国家政策吗?其合理性、可行性究竟如何?我们认为:
1、国发[2005]35号文件指出,当前国家对职业教育实行多元化办学的格局,2005年2月28日下发的教育部文件《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中指出:“对于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各地要在土地使用,教师待遇等方面给予与政府举办的学校相同的政策。”请问:今后还允许国企办学吗?
2、国企转制后,仅存少数企办职业学校,多数国企办的职业学校已随企业改制而解体。这样的学校如何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国企转制后,多数企办职业学校举办者的属性已发生改变,支付保障其教师工资待遇的责任主体也随之发生改变,这样的学校有移交的必要吗?
3、企业破产了,学校不存在了;企业改制了,学校已不再是国家办学。但是,计划经济时期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教师仍然存在,为处于显失公平的境地而在哀叹、诉求,政府岂能视而不见?
4、计划经济时期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国企职教、幼教教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特殊群体。鉴于历史因由和企办职业学校的现实情况以及国家关于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多元化格局,我们认为,可行的方法是:将计划经济时期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国企职教、幼教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并依据《教师法》落实他们的待遇,所需经费的差额部分,由国家各级财政统一支付。
请求政府借鉴四川、宁夏、新疆等地成功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宝贵经验,依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请求省政府向周永康同志及全国协调会议反映我们的意见,并给予答复。
陕西省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2008年11月6日于西安
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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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4 0: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