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聘任教授问题
浏览量:1009 回帖数:0
1楼
关于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聘任教授问题 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商江 2008年3月22日,中国教育报发“编者按”说:本版3月8日刊登《明星执教我们关注什么》一文后,编者接到了不少读者的来电来信,大家纷纷对明星执教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尽管来电来信的读者看问题的角度和层面各不相同,但意见大都富有建设性,我们一定可以从中得到思考和借鉴。这里,我们选登的浙江师范大学教育评论研究所所长刘尧教授的文章《教授准入门槛降低 谁都能说"我也是教授"?》,就是从正本清源的角度提出的对这种“教授制度”的深刻思考。文章的主旨是强调“教授”独特的高尚性,从而对其他行业人员挂教授“头衔”有抵触情绪,以求发泄。 我就此谈点看法。主要是要谈: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聘任教授应当依法办事。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教授任职条件有明确规定 1986年3月3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2.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成绩卓著。 2.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3.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二、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聘任教授有明确规定 1993年11月30日,《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宏观调控,严肃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审批授予工作,现将1986年职称改革以来,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名单向全国公布。请各地区、各部门高教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认真掌握,并加强对所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及行使权力情况的检查监督。上述公布高等学校中,未经批准授权的学科,仍应送学校所在地高教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进行评审。各地区、各部门高教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做好授予所属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审核或审批工作,不得自行下放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或自行扩大可以自评的学科范围。前一个时期,个别地方和部门未经国家教委同意自行下放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接到本通知后,要按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重新向国家教委报批,对其中不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暂缓授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今后凡不按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授予下放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均不予承认。国家教委、人事部还将对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行使权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评审质量的高等学校,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其评审权。 1994年3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授予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必须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五年以上,在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能正确行使权力;有一定数量的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点,并在培养博士研究生,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科学研究工作和培训高校师资方面成绩显著,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在职教授和有教授职务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科评议组都应由在职教授组成。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授予,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并抄报人事部备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授予,由学校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国家教委同意后,由各省市、各部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复。其中,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还应报送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将委托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以及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已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高等学校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国家法律对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教授聘任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职权。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我找到以上政策和法律规定,是建议某些“教授”们在谈到中国普通高等教育问题(包括聘任教授问题)时,以法律为依据。不要发一些没有用处的牢骚。我想问,发牢骚的教授们那位是大师级人物?(大师级教授们把精力用在学问上,几乎没有牢骚)发牢骚的教授们在哪方面能传承所谓的大学精神(如果能获得诺贝尔奖励更好)?把你们认为不称职的“菖菖教授”全部从地球上铲除,大学的精神就高尚了吗?我想问,发牢骚的教授们为什么非要把理论与实践对立起来,并且强调理论高于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再好的理论,如果束之高阁,也是没有意义的。请不要滑到唯心主义的死胡同里去。世界观和方法论不要出毛病。我想问,发牢骚的教授们的心胸未免太“宽广了吧”。大学(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你们的自留地吗? 参阅文献:通过互联网参阅,未参阅纸介质文件。编辑可以根据需要从文章中选用。 只在正刊发表,不在增刊发表。编辑可以进行技术性处理。 期刊采用稿件,应按惯例给作者寄用稿通知书1份,样刊2本,按国家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作者:商江 1953年2月出生 汉族 男 籍贯:黑龙江省大庆市 1974年7月毕业于大庆师范学校数学专业 1985年10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党政干部基础科(自学考试) 1998年12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 1986年评为经济师后从事公务员、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研究方向:教育科学/教育经济 工作单位: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8号 邮政编码:163311 电话号码:0459-6376965 传真:0459-6363026 移动电话:13624660933 E-MAIL:dqddsj@163.com E-MAIL:dqddsj@yahoo.com.cn 大庆广播电视大学网址:http://www.edudq.net.cn 大庆广播电视大学教学平台:122.156.244.67 商江在强国论坛的博客 http://blog.people.com.cn/blog/showblog.jspe?site_id=3652&static=1 价值中国网商江的网站 http://www.chinavalue.net/AuthorIndex.aspx?id=159797 参阅文献:通过互联网参阅,未参阅纸介质文件。编辑可以根据需要从文章中选用。 只在正刊发表,不在增刊发表。编辑可以进行技术性处理。 期刊采用稿件,应按惯例给作者寄用稿通知书1份,样刊2本,按国家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作者:商江 1953年2月出生 汉族 男 籍贯:黑龙江省大庆市 1974年7月毕业于大庆师范学校数学专业 1985年10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党政干部基础科(自学考试) 1998年12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 1986年评为经济师后从事公务员、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研究方向:教育科学/教育经济 工作单位: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8号 邮政编码:163311 电话号码:0459-6376965 传真:0459-6363026 移动电话:13624660933 E-MAIL:dqddsj@163.com E-MAIL:dqddsj@yahoo.com.cn 大庆广播电视大学网址:http://www.edudq.net.cn 大庆广播电视大学教学平台:122.156.244.67 商江在强国论坛的博客 http://blog.people.com.cn/blog/showblog.jspe?site_id=3652&static=1 价值中国网商江的网站 http://www.chinavalue.net/AuthorIndex.aspx?id=159797
签名档
www.zsdlt.com
2008/3/22 16:39:12